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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一次性采样”监测数据可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依据吗?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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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一次性采样”监测数据可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依据吗?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环保部针对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述,一次性采样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该复函自发布后,在执法实践中引起了较大争议;主要问题在于该复函中的表述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标中规定的采样频率不同。基于此,本文以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为例,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原国家综合标准中如何判定污染物“超标”?

1、大气污染物----以1小时平均值辨别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及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详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监测部分内容。

2、水污染物-----以日平均值辨别

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关采样频率中规定,工业污水按生产中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Z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二、新的行业标准部分替代综合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比如:

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执行 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玻璃工业执行 GB 29495-201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钢工业执行 GB 28664-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还有更多新的行业标准,在此不一一赘述。

上述具体行业标准中均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同样遵循综合和行业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比如:

石油炼制工业执行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执行GB 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橡胶制品工业执行GB 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浆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还有更多新的行业标准,在此不一一列举。

上述具体行业标准中也同样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三、“现场即时采样”如何适用?

首先,判断执法对象属于何种行业;其次,判断该行业有无国家行业排放标准;Z后,不属于特殊行业的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所以,本文中提到的环保部复函与国标并不完全冲突。这就要求执法者和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新的行业标准,以便执法者作到履职尽责,生产经营者落实清洁生产,顺势而为。

上述相关标准可登录环保部网站进行查询。

法岸环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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